格式条款是否仅指合同的格式要求?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格式条款是否仅指合同的格式要求?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格式条款属于合同中无效的条款吗
一、格式条款不属于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不属于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需要那些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3、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
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
(1)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2)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
(3)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
(4)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
(5)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格式条款并未在与对方协商好的情况之下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在签订此合同时就需要注意清楚,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应当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如果在特别的情形不提供特殊的说明,那么另一方是可以主张此条款不成为此合同的内容,这是可以受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吗
合同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是不一致的。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出现非格式条款,视为对非格式条款的修改。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解决方法如下: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区分: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否仅指合同的格式要求?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内容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再来本站了解知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