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方法计税的核算周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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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第一种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规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界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中间完工的,可以从完工日期开始选择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但是最迟不得晚于完工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种方法:选择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与第一种方法相同,即最迟为完工年度的12月31日,但在计税成本的归集上,又允许企业将完工产品年度终了之日起至汇算清缴申报日前取得合法票据的工程支出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种方法: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的规定应理解为,计税成本核算有终止日,即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计税成本可在次年5月31日前选择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汇算清缴时根据完工年度年末账面开发成本和完工年度终了之日至企业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期间结算的开发成本确定计税成本。
此种方法处理结果与第二种方法的例2相同。不同点在于,第三种方法明确了企业选择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同时防止出现选择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为12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又计入计税成本的情况。能否将完工产品在完工年度终了之日至汇算清缴前结算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计入当期计税成本,以企业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为时点界限,即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则之后取得的票据不能列入当期计税成本;如果确定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为2010年4月30日,则4月30日取得的票据可以列入计税成本,之后取得的不可列入当期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第三种方法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并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既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特点,又能较好地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
建筑业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怎么核算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一般计税就按一般纳税人正常做法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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