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会计准则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信很多人对如何在会计准则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今天就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相当广泛。可以说,它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会计确认。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
(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指会计要素严格定义的“资产”,而不是泛指。其它会计要素类同)?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
(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2、会计计量。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另一个例子,企业拥有另一公司的股权不足20%,但实际上可以控制该公司(比如根据协议掌握该公司的人事权),这时股权计量应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会计操作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采用权益法。
3、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4、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达账项的主要信息要不要在期末会计报告中披露?比如,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对账时才发现,前期应收销货款100万已经进账,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暂未收到原始收款凭证,是不是要等到下一会计报告期才披露?如果这样,本期的会计信息就严重失真了,100万的银行存款与100万的应收账款是重大的信息差别。笔者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本期末披露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实质重于形式还运用于会计主体界定上,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处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那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根据具体的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分述如下: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二、委托受托代销商品业务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l、视同买断方式,即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仍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上述两种方式,虽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但受托方依然视为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在期末填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加上“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减“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这正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代销)行为
如果企业已将自己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和存货。此时出售方虽然将该商品售后回租或回购,表面看商品仍然留滞在出售方,但物权已经转移,已不作为出售方的资产,形成了经营租赁,商品使用权的租入、商品回购、受托代销商品等新的经济业务。所以,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行为,不可看其形式而应该重其实质内容。
四、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征管上的充分体现
l、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
A、购销业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格作价,形式上符合法律条件,但实质税务机关“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征税。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如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计税。
C、提供劳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税务机关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D、财产转让、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2、海关税收完税价格(即应税价格)的确认,如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价格。
公式: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关税税率+20%+(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完税价格=925000/[1+15%+20%+(1+15%)/(1-8%)×8%]=637931(元)(注:20%为需从批发价格减除的费用和利润)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也影响国家的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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