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选择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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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通常情况下是根据投资比例确定,20%以下及50%以上用成本法,20%-50%用的是权益法。
但追究其实质,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是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且其投资的股份在市场“无”公允报价的(俗称“三无”),应该用长期股i权投资的成本法。由于该类情况通常发生在投资比例小于20%的情况下,因此也常常被概括为小于20%的用成本法核算,此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针、决议等不产生影响。
补充说明一下,对于无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但其投资的股份在市场“有”公允报价的情况下,可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该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就要用权益法。这种通常是指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设立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可能会有双方或多方投资者共同派人管理该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情况,此时双方都有发言权,但没有一方可以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比如规定“被投资的联营企业董事共8人,双方各派4人,只有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策”等条文,可以判断为具有共同控制。
(3)对于达到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用成本法核算。在此须说明的是,是否达到控制并不完全依赖控股比例,如果对一家单位投资小于50%,但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中大部分都是投资单位派去的人,可以判断为投资单位已经对被投资单位达到控制,就要用成本法核算;相反,即使对一家单位投资已超过50%,但可能投资单位派去的人还无法完全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比如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共8人,章程规定4人以上才能通过决议,但投资单位只派去了3名董事,就不能控制决策了),此时只能认为它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只能用权益法。
因此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用何种方法核算,不能单纯凭借投资比例来决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账面价值不同:
1、成本法,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减少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2、权益法,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两者的账务处理不同:
1、取得投资时:
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
成本法下:不确认。
权益法下: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低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高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上述差额),
3、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时,
成本法下: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权益法下: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
成本法下:不确认。不作账务处理。
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亏损时作相反分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表决权投资本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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