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如何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关于背书如何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其一是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其二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其三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其四的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扩展资料: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
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头背书
承兑汇票背书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兑汇票背书后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相应的金额和费用。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承兑汇票背书人必须承担保证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保证其签章前手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唯一合法的承兑汇票转让途径就是背书,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的背书栏内书写背被书人名称,并加盖背书人合法印鉴(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记载背书日期。而承兑汇票背书人承兑汇票转让中间人,需要承担背书连续及其能承兑的义务。
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背书必须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出票行又没有出证明的,那么票就是无效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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